为了保障医院职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工伤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医院工作的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职工工伤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第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报告、救治、补偿和康复等制度,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疑似职业病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医院将依法为其申报工伤待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则需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章 工伤救治
第七条 医院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药品,确保职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第八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迅速安排受伤人员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凭证以备后续报销使用。
第九条 在治疗过程中,如需转院或其他特殊处置措施,必须事先征得医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章 工伤补偿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将为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补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视伤情而定。
第五章 工伤康复
第十三条 医院鼓励和支持工伤职工积极参加康复训练,恢复身体功能,重返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康复计划由专业医生制定,并定期评估效果。康复期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医院承担。
第十五条 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适合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职工,医院将尽量为其调整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院成立专门的工伤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伪造或者篡改工伤事故事实真相,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本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规定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就是《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范本》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同事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