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
1.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 制作和播出的节目内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法不良信息。
3.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尊重知识产权,确保版权合法使用。
三、监督管理
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