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0号公告中其他费用没列示的可以扣除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及后续相关文件对企业的各项支出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2017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费用的扣除标准。
但有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某些费用在政策中没有明确列示,那么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总结与分析。
一、政策背景
根据2017年第16号公告,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费用都能直接扣除,需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三大原则。
对于一些未在政策中明确列出的费用,如部分管理费、咨询费、差旅费等,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税前扣除条件。
二、结论总结
项目 | 是否可扣除 | 说明 |
未列示的管理费用 | 可扣除 | 若为真实、合理且与经营相关,可据实扣除 |
未列示的咨询费 | 可扣除 | 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未列示的差旅费 | 可扣除 | 需有出差审批记录及有效票据 |
未列示的宣传费 | 部分可扣除 | 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需按比例计算 |
未列示的业务招待费 | 不得扣除 | 按规定比例扣除,不得全额列支 |
未列示的捐赠支出 | 可扣除 | 需符合公益性捐赠范围,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
三、注意事项
1. 真实性原则:所有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虚增。
2. 合法性原则:费用支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齐全。
3. 相关性原则:费用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4. 合理性原则:费用金额应与市场水平相符,不能明显偏高或偏低。
四、建议
企业在处理未列示费用时,建议:
-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费用报销流程合规;
- 对于特殊费用,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 定期进行税务自查,防范潜在风险。
总之,2017年40号公告虽未对所有费用进行详细列示,但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企业仍可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关键在于企业自身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费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