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10页)】尊敬的人民法院:
本人系本案被告,现就原告提起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之间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原告主张其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并非因被告的过错所致,且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逐项答辩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
原告主张其因本次事故支出医疗费用共计XX元,但该费用中包含部分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被告已提供相关医疗记录及费用清单,证明其中部分费用为原告自身原有疾病所产生,不应由被告承担。
此外,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就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加重,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关于误工费
原告主张误工费XX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及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未经单位盖章或银行流水佐证,真实性存疑。
同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停止工作,其误工时间与实际伤情不符,故误工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护理费
原告主张护理费XX元,但其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及相关护理机构的收费凭证。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应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若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四)关于残疾赔偿金
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XX元,但其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存在程序瑕疵,鉴定机构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且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已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依法予以采纳。
此外,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其劳动能力已明显下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适当调整。
(五)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
(一)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且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擅自操作,造成自身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在原告入职前已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按操作规程执行,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五、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本答辩状共10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