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23年6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24年6月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李某确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 某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