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集合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合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集合信托计划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并确保风险可控。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集合信托计划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信托计划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四)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前,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合同文本等。
第三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集合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费用安排、预期收益等内容。
第八条 信托公司不得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不得承诺保底收益或承担亏损责任。
第九条 在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报告,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管理状况及投资成果。
第四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投资方向。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 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平且高效的信托市场环境,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财富增值机会。同时,也强调了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担当,力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