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教育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教育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领导干部,包括正副职领导及具有重要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
二、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需如实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1. 本人婚姻状况的变化;
2.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特别是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职业活动的情况;
3.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车辆等资产变动情况;
4. 本人参与的重大投资行为,如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5. 本人接受或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情况;
6.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7.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报告程序
1. 领导干部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 报告材料需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3.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内容,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
1. 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的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2.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五、责任追究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教育局所有。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旨在构建更加透明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领导干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为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