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付卡发行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申请发行预付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设施和服务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四)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得相应的业务许可。
第八条 预付卡的发行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支付机构应当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发行无记名预付卡,且单张预付卡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预付卡发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预付卡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消费时,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预付卡被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定期向持卡人提供账单信息,以便持卡人了解预付卡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不得擅自扣划预付卡内的资金,除非有法律依据或者持卡人同意。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预付卡业务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支付机构的过错导致持卡人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