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进行公众参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第七条 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区域或者跨行业的项目,还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并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