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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维护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网络表演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脱口秀、游戏直播等形式的在线表演活动。

二、从业资质要求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平台应当对入驻主播进行实名认证,并定期审核其资质证明材料。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其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表演活动。

三、内容审核机制

网络表演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确保所有上传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同时,鼓励创作积极健康、富有正能量的作品。

四、用户权益保护

平台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关于不当内容或服务问题的反馈。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主播,平台有权采取警告、暂停直播直至永久封禁账号等措施。

五、行业自律与监督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共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法律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网络表演相关业务。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今后如遇新情况需要调整,则按照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旨在构建一个更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让广大网民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携手推进我国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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