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第33号令全文】《安监总局第33号令》全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一项重要行政规章,旨在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令自发布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以下是对该令内容的总结,并结合主要条款制作表格进行简要说明。
一、主要
《安监总局第33号令》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1.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
2. 事故隐患排查: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如实记录排查情况。
3. 事故隐患治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4. 监督管理: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5. 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解释,并规定了实施日期等事项。
二、核心条款一览表
条款编号 | 内容概述 | 关键要点 |
第一条 | 制定目的与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第三条 | 责任主体 |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
第四条 | 排查制度 | 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排查 |
第五条 | 隐患分类 | 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
第六条 | 治理措施 | 对不同等级隐患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
第七条 | 记录与报告 | 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上报 |
第八条 | 监督检查 | 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
第九条 | 整改要求 |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
第十条 | 法律责任 | 对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义务的单位依法追责 |
三、意义与影响
《安监总局第33号令》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它不仅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有助于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生产环境。
通过该令的实施,企业能够更系统地识别和控制风险,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令的具体内容或相关实施细则,可查阅国家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或相关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