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崇尚文明、追求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选结果公平合理。
2. 激励导向原则:注重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3. 动态管理原则: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跟踪评估,确保其持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凡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并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均可参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方面表现突出;
2.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等领域有典型事迹;
3. 长期致力于志愿服务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具有积极作用。
三、奖项设置与评定程序
(一)奖项设置
设立“云南省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云南省精神文明先进集体”两个类别奖项。其中,“先进个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先进集体”则按照行业性质划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别。
(二)评定程序
1. 申报推荐:由各市州文明办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并将推荐名单上报至省级文明办审核;
2. 资格审查:省级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剔除不符合条件者;
3. 综合评审:邀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4. 社会公示:将拟表彰对象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公众监督;
5. 表彰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四、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精神文明奖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予以保障。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1. 奖金发放:用于奖励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
2. 宣传推广:制作宣传册页、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费用;
3. 培训交流:组织经验分享会、研讨会等形式促进相互学习借鉴;
4. 日常运维:维持相关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开支。
五、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秩序。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今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完善时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精神文明奖发放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能够有效调动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