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娱乐场所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进行行业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的工商登记及市场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办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设立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二)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拟设立娱乐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八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但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且随行的除外。
第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不得偷税漏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开办条件和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控,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娱乐场所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