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的人民代表大会都设有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只有特定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具体来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此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也设立常务委员会。这些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负责处理重要事务。
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则不设立常务委员会,而是由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这种设置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分级管理原则,既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运作,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
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中国确保了国家权力在不同层级上的合理分配和有效行使,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