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第39号文中关于免税农产品生产13%的产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文件,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其中,涉及“免税农产品生产13%产品”的内容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以下是对该政策的总结与梳理。
一、政策背景
财税〔2019〕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在农产品相关税收方面,政策对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明确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
二、核心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2. 扣除率调整:原按10%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调整为按照13%扣除率计算。
3. 免税农产品:若购进的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如自产农产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 计算方式:购进农产品时,需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购发票,并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关键点对比表
项目 | 内容说明 |
文件名称 | 财税〔2019〕39号文 |
实施时间 | 2019年4月1日 |
适用对象 | 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扣除率 | 原10%调整为13% |
免税农产品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发票要求 | 需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购发票 |
适用税率 | 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四、注意事项
-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确保取得合法凭证,避免因凭证不合规导致无法抵扣。
- 对于免税农产品,如自产农产品或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安排采购和税务处理,以最大化享受政策优惠。
五、结论
财税〔2019〕39号文对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进行了重要调整,特别是对生产13%税率产品的农产品,提高了扣除率,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同时,也明确了免税农产品不得抵扣的规定,企业需注意区分不同情形,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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