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科教育质量,保障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与科学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中,符合毕业条件并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相应学分要求,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申请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
2. 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3.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答辩通过;
4. 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5. 无学术不端行为,未受过严重处分。
二、学位评定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3.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论文质量、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
4.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务会议批准;
5. 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符合条件者仍可申请学位。
四、监督与申诉机制
学校设立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社会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