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依据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第三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党员,惩处腐败行为,纯洁党的队伍。
第二章 案件受理与初步核实
第四条 纪律检查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进行初步筛选和登记。
第五条 对于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内容包括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举报事项的真实性等。
第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形成书面记录。初步核实结束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报经批准后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七条 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获得相应的批准。
第八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调查期间,应当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违纪事实、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需经集体讨论并报上级纪委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受处分者本人宣布,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同时,应当加强对受处分者的教育管理和跟踪监督,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案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于在案件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人员,应当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