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由本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小区公共事务,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保障小区正常运行。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依法履行职责,为全体业主服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本小区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或补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三)审议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而发生的纠纷;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建议,并在必要时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权益。
第四章 运作机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并解决日常事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任何决议均需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重大决策还需获得业主大会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详细的会议记录档案,并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重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任何业主均可就其履职情况提出质疑或投诉。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业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履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若日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本章程相应条款应及时调整,确保符合最新法律规定。
以上即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样本,请各位业主认真阅读并积极参与到小区管理中来,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当地政策法规以及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