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方便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公益性事业,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客运的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客运设施。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客运设施。
第八条 公共客运站点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乘客换乘,减少步行距离,确保安全畅通。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九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外观应当整洁美观,标识清晰。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待客,不得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第十三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者收取额外费用。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乘客对公共客运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客运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公共客运管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