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透明;
2. 公平竞争;
3. 公正评审;
4. 诚实信用;
5. 廉洁高效。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四条【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在开展招标工作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获得立项批准文件;
-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备;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项目概况;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六条【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投标文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 投标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授权委托书(如有);
- 投标报价书;
- 施工组织设计;
-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 资格审查材料;
- 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七条【开标程序】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方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中标通知】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照执行,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