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使用环保型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
第八条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有机废弃物,如剩菜剩饭、果皮果核等。
第九条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第十条 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和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内。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作业过程中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运输过程中不得混装混运,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防止泄漏污染。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来,共同为建设美丽广州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