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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2025-06-03 22:49:34

问题描述: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这个怎么操作啊?求手把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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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2:49: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并且供水人口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取水水域及其相关区域。

第三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地水量调度与水资源保护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与调整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六条 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在选址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措施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限制工业污染源排放,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禁止设置排污口,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准保护区内应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有机肥施用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地肥力。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建立健全水质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当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导致水源污染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切实保护好我们的饮用水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干净清澈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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