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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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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3:00:14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确保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一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

该条款强调了“三同时”原则,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同步进行,确保项目在投入使用时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标准或简化流程。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二、关键要点对比表

项目 内容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核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实施原则 “三同时”原则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
管理要求 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目的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三、实际应用建议

1. 加强前期规划: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合理、可行。

2. 严格施工监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或违规操作。

3. 完善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4. 强化责任意识:企业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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