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四种形态”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那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定义又是在何时提出的呢?
首先,让我们明确“四种形态”的具体内涵。这四种形态分别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提出,旨在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党员干部从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法。这一理念强调的是预防为主,注重教育挽救,力求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至于“四种形态”的定义时间,则可以追溯到2015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了“四种形态”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
自“四种形态”提出以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践行,不仅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也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四种形态”不仅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之举,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