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应税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品:
(一)烟、酒及酒精类制品;
(二)化妆品;
(三)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四)鞭炮、焰火;
(五)成品油;
(六)摩托车、小汽车;
(七)高尔夫球及球具;
(八)高档手表;
(九)游艇;
(十)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一)实木地板;
(十二)电池和涂料。
第三条 税率与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和计税依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五条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六条 减免税规定
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特定行业或产品,可以依法给予减免税优惠。具体减免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流失。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指导,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是关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概述,旨在通过明确相关规定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