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色彩。
第九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保持清洁。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城市绿地应当及时养护,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城市水域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向水域内排放污染物。沿岸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水域周边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要求清洗、粉刷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
(四)未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的;
(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为《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条款,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有效的执法手段,提升武汉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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