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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者、使用者、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以及相关的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者应当对所拥有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安装、拆卸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同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建筑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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