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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拥有或使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等。

第二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对于没有房产原值作为参考的房产,应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并以此为基数来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减免税优惠政策

1. 对于个人自住且唯一的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3. 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 税收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上一年度房产税的申报工作,并按期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缴纳者,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说明。在此之前已有的相关规定若与本细则相冲突,则以本细则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广大民众能够理解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这项工作,共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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