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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从事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资产处置业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产处置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资产特性,合理选择处置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产价值。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资产估值体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确保资产估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产处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银监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活动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其合规性、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情况。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银监会有权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罚款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由银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银监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共同推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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