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范文 >

政策法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容貌标准。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市容美化相结合,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效果。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是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整理而成,旨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免责声明:本答案或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