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厕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市)公厕管理工作。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公厕纳入其中,并明确公厕的数量、规模和分布。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厕的,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设环保型公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 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公厕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使用公厕的人员应当爱护公厕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厕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清扫保洁,确保公厕内外整洁卫生,并做好防滑、防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损坏公厕设施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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