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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举行的听证活动。

第二条 听证原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听证主持人

听证会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第五条 听证通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七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事项。

第六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

(三)被申请人答辩;

(四)第三人发表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引导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条 听证记录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答辩、质证和辩论情况。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听证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化的听证程序,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希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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