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中心小学消防安全制度(19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宁中心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计划,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实地演练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八条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掌握必要的消防技能。
第九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学校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路线。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挪用的,应事先报请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
第五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制定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学校应当迅速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长宁中心小学
2023年10月1日
(注:以上内容为虚构示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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