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根据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同时,条例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并且不得以各种理由剥夺职工的年休假权益。如果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一条例不仅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和职工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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